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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街(000402):2024PG电子APP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 5月 21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 5月 21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 1,603,702,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6547%,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 1,603,702,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6547%。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人,代表股份 1,099,161,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7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9 人,代表股份 504,540,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8803%。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六)审议公司 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 131.5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 129.8亿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 1.7亿元担保额度); (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进行以下调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本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 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1)同意公司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行额度及对应债务加入额度 12.6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司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时止。
(2)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时出具《付款确认书》,作为加入债务人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对每一笔供应链应付账款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对下属公司在应付账款到期日前未清付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于到期日进行清偿;同意对供应商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向供应商及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相关事宜。
①被资助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③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④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3)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 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九)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 40亿元,存款利率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的存款利率上限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 40亿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借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进行灵活定价; (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万元,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十)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 303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21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85万元。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王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5BJ001143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