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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街(00040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PG电子APP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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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街(00040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PG电子APP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 4月 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5月 21日(周三)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号金融街公寓 D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 5月 21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 5月21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25年 5月 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 1,603,702,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65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股份为1,099,161,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74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9人,代表股份为 504,540,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880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6)公司 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公司 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1、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议案 2、议案 5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意 1,597,565,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173%;反对 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521%;弃权 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80,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612%;反对 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98%;弃权 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1%。

  同意 1,597,58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184%;反对 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507%;弃权 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0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100%;反对 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42%;弃权 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7%。

  同意 1,597,778,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306%;反对 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400%;弃权 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9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9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531%;反对 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03%;弃权 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6%

  同意 1,594,66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4364%;反对 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187%;弃权 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449%。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7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31%;反对 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28%;弃权 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41%。

  同意 1,597,83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340%;反对 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338%;弃权 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22%。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4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030%;反对 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29%;弃权 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0%。

  (6)公司 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596,05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229%;反对 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695%;弃权 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7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6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577%;反对 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39%;弃权 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5%。

  同意 1,596,98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对 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963%;弃权 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0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616%;反对 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441%;弃权 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3%。

  同意 1,595,59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4943%;反对 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66%;弃权 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9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0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827%;反对 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86%;弃权 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87%。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 494,9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8.0853%;反对 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8326%;弃权 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82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5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738%;反对 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759%;弃权 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3%。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597,5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179%;反对 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498%;弃权 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2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8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853%;反对 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31%;弃权 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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