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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欣环保: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PG电子技巧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601995)”)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
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
周斌,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688148.SH)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首次公开发行A股、永安行603776)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776.SH)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担任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A股项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776.SH)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项目协办人:王琢,于2016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菲菱科思301191)创业板
IPO项目、弘信电子300657)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南山铝业600219)2017年度配股
业务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
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泥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
(一)截至报告期末,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内蒙古蒙兴助力发展基金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蒙兴基金”)50%合伙份额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
东,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约为0.003%。除此之外,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三)截至报告期末,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同
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
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
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
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
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持有上市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601288.SH)40.14%股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东蒙兴基金50%合伙份额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央汇金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99.HK)0.85%股份,据此中央汇
金间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约5.32%股份。除此之外,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
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
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
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
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
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
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
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
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
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
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
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
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
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
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
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
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
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
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
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
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金融、投资、资本市场(证券)、税务、贸易、房地产、诉讼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31110000E00016266T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
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证书序列号为11010150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财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
的主板上市辅导、尽调、财务核查工作及反馈回复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
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
有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深圳市寰
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项目咨询机构,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
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
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利润分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但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为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和股东回报机制的健全,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草案)》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订了《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分红规划》”),于2022年4月6日经发行人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8月19日经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董事会着眼于公司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
展规划、资金使用需求、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外部融资环境、中小股东的回报诉求
等内外部因素,在致力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的基础上,依法制
(1)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现金流充裕,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上市当年及上市后两年期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
(2)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
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
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的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
鉴于公司上市当年及上市后两年期间是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根据
《公司章程》、业务发展目标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借助募集资金和留存未分配利
润,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聚乙烯醇产业链内的技术和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
(1)公司上市当年及上市后两年期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公司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股东对公司分红的
《分红规划》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制定,严格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分红规划》系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目的,综合分析其自身经营情况、外部市场
及融资环境、股东回报诉求等因素,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而依法制定。公
司作为一家长期深耕聚乙烯醇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在行业享
有较高知名度,具备核心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分红规划》具有可行性。
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除用于分红外,将主要用于
公司业务发展,包括推进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完善产业链布局、加强市场拓展等方面,
公司在上市三年后,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可以采取分配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实施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在具备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及时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
公司制定长期回报规划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
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充分沟通后,
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发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一)2022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本次证券发
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发行人2022
(二)2022年4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交的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包括:《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
(三)2023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行人全体董
事均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及延
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内蒙古双欣环
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四)2023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包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五)2024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包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六)2024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2万吨PVB
树脂及年产1.6万吨PVB功能性膜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及建设规划变更的议案》,
(七)2024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2万吨
PVB树脂及年产1.6万吨PVB功能性膜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及建设规划变更的
(八)202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行人全体董
事均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及延
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内蒙古双欣环
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九)2025年4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包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规定了
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
司”)、鄂尔多斯市泰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内蒙古双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4日,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设立了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下属专门委员会;建
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5]第ZB117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
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
以改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04号”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独立
且完备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业务系统,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体系及工资管理
体系,与员工均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薪酬。发
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拥有
独立的银行账号;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经营管理层,
建立健全了完整、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发行人已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
要和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
行使职权。发行人具有独立设立、调整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存在遗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聚乙烯醇(PVA)、特种纤维、醋酸乙烯(VAC)、
碳化钙(电石)等PVA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
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
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
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发行人不存在对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涉及主要产品、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纠纷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
效,已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涉及担保
事项已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正在履行的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可预见的不能履约、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有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
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
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
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
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
截止日2025年6月30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
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
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
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
品销售价格较高,带动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相比于上一年同期大幅增长。2022年下半
年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相比于前期高位回落,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
降 25.25%,净利润同比下降30.89%。随着主要产品价格趋于止跌企稳,2024年发行人
经营业绩降幅已明显收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7.85%,净利润同比下降6.58%。2025年
行业景气度、产品市场价格、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未来仍存在经
营业绩下滑的风险。若发行人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提高但无法传导至下游产品的销
售价格,或因新建产能增长较快,下游需求逐步放缓导致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回落,
或新开发产品投产进度或市场推广不及预期,则将对发行人的收入、利润等业绩表现造
成不利影响。同时,国家对能耗管控和污染排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如果未来相关政
策管控力度进一步收紧,可能导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受限或生产成本大幅提升。上述相
关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或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5,223.34万元、236,861.37万元、
和 40.14%,占比较高,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厂房和设备。报告期内,公司
依托该等固定资产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良好。此外,公司在建项目“工业
尾气综合利用年产10万吨DMC配套年产3万吨锂电池EMC/DEC项目”投资规模较
大,拟于2025年第四季度建成并转入固定资产。若未来生产经营环境、现有主营业务
产品或拟投产DMC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4,125.53万元、23,082.97万元、
下降趋势。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可能进一步提高,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管控存货,较高规模的存货可能会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的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变化主要受聚乙烯醇、电石等主要产品和醋酸、兰炭等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公司通过提高运营水平、提升
产业链一体化水平,毛利率保持在较好水平。但公司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存在
一定周期性,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将
面临经营业绩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出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公司醋酸乙烯产品系循环经济产业链布局中的中间产品,进一步生产聚乙烯醇相关
下游产品,从而保障原材料自主供应、降低生产成本;在满足内部供应需求的基础上,
其余醋酸乙烯用于对外销售,形成营业收入和毛利。报告期内,公司醋酸乙烯对外销售
乳液及EVA等市场需求减弱,同时行业内新增醋酸乙烯产能陆续建成释放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醋酸乙烯毛利率呈下降趋势。未来,如果醋酸乙烯市场景气度持续下降,
可能导致公司醋酸乙烯业务毛利率进一步下滑。此外,如果公司加强醋酸乙烯下游产品
的生产规模,导致醋酸乙烯内部领用量增加、对外销售量减少,则将导致公司醋酸乙烯
万元和28,076.48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39%、9.81%、
公司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计价和结算,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1,099.22万元、298.41万元、422.51万元和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自前期投入到后续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
将主要通过公司现有业务实现,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
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下
公司及子公司双欣化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双欣化学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或重新认定,导致公司无法继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
的扩大,仍不能完全排除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发生突发环保事故,从
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逐步收紧,环保标准不断提高。从长远来看,环保
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淘汰落后化工企业,促进践行绿色生产、环保措施完善的企业的发展,
公司主要从事聚乙烯醇、电石等化工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过程涉及危险
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对设备安全性及人工操作适当性要求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
险。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由于公司所处行业
存在固有的危险性,如果因公司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
公司专注于围绕以聚乙烯醇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开展技术研发。经过长期的研
发创新和技术积累,公司已掌握聚乙烯醇及上下游产品的产业化核心技术,在聚乙烯醇
的聚合、醇解、精馏及母液回收,特种纤维纺丝、热处理以及电石原料质量控制、冶炼
设备改良、清洁生产等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公司结合行业前沿及市
场趋势进一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针对水溶性PVA薄膜、水基型胶
粘剂、纸品加工剂、乳化剂、分散剂、光学膜等新型产品进行前瞻性研发。如果相关技
术和产品的持续研发或产业化失败,公司将无法开发新的业务增长点,可能对未来可持
随着聚乙烯醇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聚乙烯醇产品呈现高端化、定制化的发展趋势,
并持续向下游高附加值应用领域延伸。公司重视加强定制化、高附加值聚乙烯醇产品研
发和生产能力,部分特殊型号聚乙烯醇产品已广泛应用于PVB、水溶膜等高附加值领
域。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技术迭代及产品研发滞后,无法提供符合客户需
公司专注于聚乙烯醇、醋酸乙烯、PVA特种纤维、电石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并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超过
第三方侵权或第三方主张公司知识产权侵犯等情形,将对公司的竞争地位、生产经营造
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后续可能面临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主管部门要
报告期内,公司与国际领先的化工企业三菱化学就高端聚乙烯醇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开展战略合作,致力于提升PVA技术研发能力、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
有率。双方合作形式主要为三菱化学向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销售服务,双方成立合资公
司拓展国内外高端产品市场,发行人生产销售合作产品并支付一定服务费用。自合作以
来,发行人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产品及品牌运营方面均独立自主管理,生产经营对
三菱化学不存在重大依赖。如果未来双方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发行人技术开发、
公司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预期能够产生
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设地址位于
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公司拟通过购置方式取得相关建筑物所有权。截至
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就购买该物业签订意向购买协议,但尚未取得相关建筑物所
有权。如果后续无法按计划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可能会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造成不
利影响。此外,如果出现募集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项目未能按
计划实施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整体保持较高水平,
但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聚乙烯醇下游产品PVB、醋酸乙烯下游
产品VAE乳液等高附加值产品,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及竞争格局
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际建成后,如果上述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难以
截至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双欣化工直接持有公司57.1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乔玉华通过双欣资源、安特尔间接控制公司股东大会62.10%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公司战略发展、重大经营决策、财务规划等方面实施控制。如果公
司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公司主要产品中聚乙烯醇属
于“高污染产品”、电石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双高”产
品压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增加下游高附加值非“双高”产
品产销量占比,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公司未来不再新增“双高”产品产能,目
公司“双高”产品压降计划的实施将导致公司主要产品聚乙烯醇、电石产品产量、销
量下降,若公司非“双高”新产品投放情况不及预期,或高附加值产品技术开发进展不及
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立信会计师对2025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
万元,较上年增长0.76%;2025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2,522.30万元,
较上年增长0.74%;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公司管理层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
的各种假设及宏观经济、行业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5年的实际经营成果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石、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下游应用于建材、造纸、纺织、化工、
汽车、包装、光电、医药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且呈现一定的
周期性。报告期内,公司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但产品价格受原料
价格及供需关系的影响存在周期性波动。公司电石产品具有大宗化学品特征,上游煤炭、
电力等基础原料、能源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将直接影响电石的成本及价格;下
游氯碱工业、精细化工等领域受经济周期影响,将一定程度向上传导至电石行业市场需
求与价格。2022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市场需求与价格相比于前期高点有所回落,未来如果宏观经济波动导致行业景气度下
行,公司产品下游需求放缓或销售价格进一步下降,上游原料供应紧缺、价格上升而公
励类品种,电石由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无序建设和产能过剩的情形,国家当前对
电石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14年先后
业,并将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列为
淘汰类产业,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
杆水平的电石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3月23
日发布的《关于全区重点行业存量企业能效情况的公示》,双欣化学电石单位产品综合
能耗达到国家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水平、重点领域能效水平的标杆水平,因此发行人电石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但在产业政策对电石行业整体有所限制的背景下,如果后续国家
对能效标杆水平的标准进一步提高,而发行人电石业务无法达标,或相关产业政策对电
石行业提出新的限制要求,或对公司其他产品出台限制政策,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此外,发行人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受到国
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现阶段环保排
放和能源消耗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但在国家践行“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以及化工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背景下,如果未来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法
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发行人无法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电石、聚乙烯醇生产中对电力、煤炭等能源消耗量较大,公司控股股东双欣化
工为内蒙古自治区“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
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提出“先行确定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
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
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由于上述政策于2021年上半年出台,“十
四五”期间后续走向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能耗双控政策执行力度在现有基础之上
持续加强,使得公司能源消费总量受到大幅限制,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现有产能及募投项
目产能释放受到制约,致使发行人产销量下滑,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供电限制使得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在内蒙古当地限电政策影响下,发行人电石业务经营
主体双欣化学的电力供应受到一定限制,受此影响,发行人2021年电石产量、产能利
用率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再受到限电政策的明显影响,但相关政策后续实施情况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限电政策在目前针对双欣化学执行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
或限制对象扩展到双欣环保,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释放受到制约,致使发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对蒙西地区大工业企业电价优惠、推进电力交易市场化、降低企
业用电成本等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用电采购价格具备一定成本优势。该等政策系
基于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优势、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针等因素制
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电价分别为0.42元/度、0.34元/度、0.32元/度和0.35元/度。
未来若由于地区产业经济状况变化、国家或地区政策调整使得发行人适用的优惠电价发
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用电成本明显上升,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公司所处的聚乙烯醇等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和电石行业属于技术或资本密集型产业,
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特别是
在行业内存在多家大型企业的竞争现状下,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增长放缓,市场竞争将进
一步加剧。虽然公司建立了以聚乙烯醇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具备技术、工艺、成
本和市场优势,但如果未来不能有效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
欧洲为我国聚乙烯醇行业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19年7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日
本可乐丽(德国)公司针对中国产聚乙烯醇在欧洲构成倾销的申诉正式立案。2020年9
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中国聚乙烯醇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司、
长春化工、皖维高新600063)和中石化的终裁税率分别为72.9%、57.9%、55.7%和17.3%,对其
未来一段时期内,预计聚乙烯醇领域的国际贸易摩擦仍将持续。若未来聚乙烯醇行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聚乙烯醇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现已成为国内头部聚乙烯醇生产企业之一。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作为新型功能性高分子
材料、可降解材料及西部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品之一,受到国家政策的明确鼓励和支持。
随着聚乙烯醇下游汽车、建筑、光电、绿色包装及医药等领域内新兴的高附加值需求快
速增长及国内高端聚乙烯醇产品逐渐实现国产替代,国内及全球聚乙烯醇行业市场空间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始终致力于一体化经营,坚持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持续
加强技术研发,不断向PVA下游高附加值方向延伸,建立了以聚乙烯醇为核心的“石
灰石―电石―醋酸乙烯―聚乙烯醇―特种纤维等下游产品”循环经济产业链,现已成为
国内聚乙烯醇及上下游领域内的重要企业;发行人同时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石渣废料
制备水泥熟料,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率。发行人聚乙烯醇年产能13万吨,根据中国化
学纤维工业协会统计,发行人2024年聚乙烯醇产量位居行业前三。发行人电石年产能
发行人产品在国内销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产品出口欧洲、南美洲、
东南亚等地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人的聚乙烯醇、特种纤维、醋酸乙烯和电石产
品均获评“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双欣牌聚乙烯醇和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产品于
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发行人在聚乙烯醇及上下游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
技术与生产工艺,形成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成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作为中国化学601117)纤
维工业协会维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
位、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及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理事单位、内蒙古
进出口企业协会理事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和制订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13项,通过内
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19项,取得授权专利260项,发表行业论文132篇,独立承
担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高性能聚乙烯醇绿色制造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
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PVA生产线智能化建设与
改造”等重大科研项目。2025年,公司的质量赋能新质生产力模式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
发行人先后获评国家第一批“绿色工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化纤行业十三五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化纤绿色发展贡献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内蒙古自治区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等荣誉,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和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承
担的“聚乙烯醇生产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为鄂尔多斯市首个通过现场考核验收的
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部分聚乙烯醇产品实现了国产替代,为我国聚乙烯醇乃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行
业发展规律;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其战略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推动发行人
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基于此,本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我公司周斌和赵欢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
负责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周斌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148.SH)
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赵欢最近3年内曾担任
过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A股项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776.SH)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项目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周斌、赵欢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
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
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
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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