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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APP京新药业(0020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6年1月修订)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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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APP京新药业(0020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对相应信息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九条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作为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秘办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秘办许可,上述人员不得在其博客、微博上发布有关公司的信息内容。

  (三)董秘办对上述网站、博客、微博等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发布正式公告。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下简称“披露易”)、常态化更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董秘办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技术、研发、营销、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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